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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为何要实施高薪养廉政策,其效果如何

北宋实行官员高俸制,目的在于养廉。这在北宋皇帝及其有作为大臣们的心目中是十分明确的。

正如宋太宗所说:“廪禄之制,宜从优异,庶几丰泰,责之廉隅。”(《宋史职官志十一》)因此,北宋从宋太祖至徽宗,都曾为百官养廉而不断增俸。北宋少数官员也曾提出高俸养廉问题。如范仲淹在“庆历新政”施政纲领中就提出:“养贤之方,必先厚禄,禄厚然后可以责廉隅”,“使其衣食得足………然后可以责其廉节,督其善政,有不法者,可废可诛。”(《范文正公集答手诏条陈十事》)王安石在熙宁变法期间,不仅增了官俸,而且发了“吏禄”。

官与吏习惯上通称官吏,但在宋代,官与吏职能尊卑有严格区别。官由朝廷除授,考核升迁管理之权在朝廷,且按朝廷规定的禄格领取俸禄;吏则或出于招募,或应于差役,是各级官府及其下属部门的各类办事、管理人员,无俸禄,靠克扣受贿和侵渔百姓为生。《宋史》对恶吏、赃吏,尤其是狱吏、仓吏、府吏等贪赃克扣乃至致死人命等恶行多有揭露。如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八月,神宗发现仓吏侵克欺盗军粮严重,因而下令创立“仓法”,或称“重禄法”,本着“增禄不厚,不可责其廉谨”的指导思想,首先给仓吏以厚禄,岁额一万八千九百贯。但同时又立法对赃贿者施以重罚:给禄之后,如再侵克受贿,“计赃钱不满一百徒一年,每百钱加一等;一千流二千里,每一千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徒罪皆配五百里外牢城,流罪皆配千里外,满十千即受赃为首者配沙门岛。”(详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四,熙宁三年八月癸未)

此后,“仓法”逐步推及内外吏,至熙宁六年(公元1073年)正月,吏禄总额已达十七万一千五百余贯。王安石曾向神宗表白:“吏胥禄廪薄,势不得不求于民,非重法莫禁,以薄廪申重法,则法有时而屈。今取于民鲜,而吏知自重,此臣等推行之本意也。”(《宋史纪事本末王安石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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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个忙~帮我找廉正的资料

论北宋高俸养廉之弊 北宋官员俸禄之优厚,在中国历代封建王朝中是数一数二的。据《宋史·职官志》的记载,宰相、枢密使一级的高官,每月俸钱三百千(即三百贯),春、冬服各绫二十匹、绢三十匹、绵百两,禄粟月一百石;地方州县官员,大县(万户以上)县令每月二十千,小县县令每月十二千,禄粟月五至三石。正俸之外,还有各种补贴,如 茶、酒、厨料、薪、蒿、炭、盐诸物以至喂马的草料及随身差役的衣粮、伙食费等,数量皆相当可观。宋真宗时外任官员不得携带家属,而家属的赡养费则由官府财政供应,月供米、面、羊等生活用品。此外,还有“公用钱”(即招待费),如节度使兼使相公用钱可高达二万贯,而且上不封顶,“用尽续给,不限年月”。公用钱之外,又有“职田”。诸路职官,各有职田,两京、大藩府四十顷,次藩镇三十五顷,直至边远的小县,尚有七顷。且“外官占田,多逾往制”,由佃户租种,官员坐享其成。 北宋实行官员高俸制,目的在于养廉。这在北宋皇帝及其有作为大臣们的心目中是十分明确的。正如宋太宗所说:“廪禄之制,宜从优异,庶几丰泰,责之廉隅。”(《宋史·职官志十一》)因此,北宋从宋太祖至徽宗,都曾为百官养廉而不断增俸。北宋少数官员也曾提出高俸养廉问题。如范仲淹在“庆历新政”施政纲领中就提出:“养贤之方,必先厚禄,禄厚然后可以责廉隅”,“使其衣食得足,……然后可以责其廉节,督其善政,有不法者,可废可诛。”(《范文正公集·答手诏条陈十事》)王安石在熙宁变法期间,不仅增了官俸,而且发了“吏禄”。官与吏习惯上通称官吏,但在宋代,官与吏职能尊卑有严格区别。官由朝廷除授,籍在仕版,考核升迁管理之权在朝廷,且按朝廷规定的禄格领取俸禄;吏则或出于召募,或应于差役,是各级官府及其下属部门的各类办事、管理人员,无俸禄,靠克扣、受贿和侵渔百姓为生。《宋史》对恶吏、赃吏,尤其是狱吏、仓吏、府吏等贪赃掊克乃至致死人命等恶行多有揭露。如熙宁三年八月,神宗发现仓吏侵克欺盗军粮严重,因而下令创立“仓法”,或称“重禄法”,本着“增禄不厚,不可责其廉谨”的指导思想,首先给仓吏以厚禄,岁额一万八千九百贯。但同时又立法对赃贿者施以重罚:给禄之后,如再侵克受贿,“计赃钱不满一百徒一年,每一百钱加一等;一千流二千里,每一千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徒罪皆配五百里外牢城,流罪皆配千里外,满十千即受赃为首者配沙门岛。”(详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14,熙宁三年八月癸未)此后,“仓法”逐步推及内外吏,至熙宁六年正月,吏禄总额已达十七万一千五百余贯。王安石曾向神宗表白:“吏胥禄廪薄,势不得不求于民,非重法莫禁,以薄廪申重法,则法有时而屈。今取于民鲜,而吏知自重,此臣等推行之本意也。”(《宋史纪事本末·王安石变法》) “本意”如此善良,而实施的效果自然是使官吏们的腰包不断鼓起来,但就“廉隅”而言,却不似决策者主观想象的那样乐观。“仓法”刚刚实施时,吏畏重法,且有厚禄,贪赃恶迹稍有收敛。《续资治通鉴长编》在记载上述“仓法”的那段文字之后,有一条小注说:“由是岁减运粮卒坐法者五百余人,奸盗以故不得纵。后推及内外吏,吏始重仍法。”可惜这种情况太少了,而且转瞬即逝。正如《宋史纪事本末·王安石变法》所说,“然良吏实寡,赇取如故。”更严重的是吏对“厚禄”并不满足,连王安石也承认:“今吏之禄可谓厚矣,然未及昔日取民所得之半也。”又据《宋史·孙永传》载:“(神宗)时仓法峻密,庾吏受百钱,则黥为卒,府史亦如之。神宗又问(永):‘此法既下,吏尚为奸乎?’对曰:‘强盗罪死,犯者犹众,况配隶邪?使人畏法而不革心,虽在府史,臣亦不敢必其无犯也。’”另一方面,吏给厚禄之后,导致吏人数猛增。《宋史·苏辙传》载:元丰后,吏额比旧时增加数倍,哲宗命苏辙“量事裁减”。吏人白中孚解释了吏额猛增的原因:“昔无重法、重禄,吏通赇赂,则不欲人多以分所得。今行重法,给重禄,赇赂比旧为少,则不忌人多而幸于事少。”这就是“事不加旧而用吏至数倍”的奥秘所在。岂止是吏,高俸政策也同样促使官员人数及财政开支激增。清赵翼《廿二史札记·宋冗官冗费》云:“宋开国时,设官分职,尚有定数,其后荐辟之广,恩荫之滥,杂流之猥,祠禄之多,日增月益,遂至不可纪极。”仅以“三班员”(供奉官、左右班殿直)而言,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载,宋初仅三百人,真宗天禧间已达四千二百余人,而神宗时则多至一万一千余人。由于官吏队伍不断膨胀,国家财政负担也就日益加重。元佑三年(1088年),户部尚书韩忠彦等向哲宗奏报:“今者文武百官、宗室之蕃,一倍皇佑,四倍景德……而两税、征商、榷酒、山泽之利,比旧无以大过也”,结果就是“大抵一岁天下所收钱谷、金银、币帛等物,未足以支一岁之出”。至徽宗大观三年,经济形势更加严峻,国库耗竭,以至官俸有难以为继之虞。正如御史中丞张克公抗言:“今官较之元丰已多十倍,国用安得不乏!” 在国家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适当增加官吏俸禄,提高其物质生活,是必要的,是好事,但如果把它作为防贪养廉的手段,认为“禄厚则人知自重”,“高俸以养廉”,这便陷入了认识上的误区。事实证明,北宋的高俸制并没有“养”出官吏们的廉。其实,官吏的廉与贪,主要是由其不同的精神品质、人格追求决定的,而不是由俸禄的多寡“养”成的。在同等俸禄的情况下,往往是廉者自廉,贪者自贪。廉者是苟非吾之所有,虽一毫而莫取;贪者则是利用职权,见利忘义,弃廉耻而苟得,鬼使神差,志在必贪。最显著的事例是在“公用钱”和“职田”上。此制目的本在养廉,对此,廉者尽归公有,贪者则“私以自奉,去则尽入其余”(《宋史·向经传》)。其泾渭竟是如此分明!质言之,以高俸养廉只能是一种善良的、主观的愿望,而把现实中人性的复杂性看得太简单了,乃至误认为廉与贪是俸禄的多寡“养”成的。禄厚,终有止境,而贪官赃吏的欲壑则是无底黑洞,决不是任何厚禄所能填满的;且贪官赃吏既无人格,何来“自重”!对于本来就没有的品质,岂是厚禄所能“养”出来的?以《宋史》而论,如果以熙宁为界,把北宋划分为前后期的话,便会清楚地看到,后期贪官赃吏大大多于前期,在俸禄成倍往上翻的同时,贪官赃累巨万者亦随之增多,至北宋晚期竟出现了以蔡京等“六贼”为代表的贪官集团,使北宋贪贿肆虐之风达到巅峰,北宋的政治腐败也同时达到了极点,终于导致北宋的灭亡。 北宋的高俸之所以未能养廉,还有一条重要原因,就是在高俸的同时缺少有力的与之相应的防贪惩贪措施。北宋惩贪先严后宽。赵翼《廿二史札记·宋初严惩赃吏》云:“宋以忠厚开国,凡罪罚悉从轻减,独于治赃吏最严。盖宋祖亲见五代时贪吏恣横,民不聊生,故御极之后,用重法治之,所以塞浊乱之源也。”从建隆二年(961年)起,至开宝六年(973年),宋太祖处决贪官赃吏,仅明载《宋史·太祖本纪》者就有十五人之多。至宋太宗,法犹未弛,继续斩杀贪官赃吏。但后来在处理赃官王淮时,其坐赃至千万,本当杀头,但因他是参知政事王沔之弟,只作了杖一百、降职的处分。由此开了“玩法曲纵”的坏头。“至真宗时,弃市(杀头)之法不复见,惟杖流海岛”,“盖比国初已纵弛矣”。到了仁宗,“则并杖流之例亦不复见”。神宗一朝更加“姑息成风”,“自是宋代命官犯赃抵死者,例不加刑”,倒是诸多反对变法的官员成了严加惩罚的主要对象。由于放弃了对贪官赃吏的惩罚,“仓法”亦弛而不行,长此以往,于是官吏对农民及小商人等弱势群体,横取豪夺,以致怨痛结于民心,民怨沸腾,“盗贼”竞起,杀戮官吏,备极惨毒,以泄其愤。而此时的俸禄及各项补贴,“视元丰禄制,更倍增矣”。对此,史学家赵翼在考察了这段历史之后,慨而言之:“给赐过优,究于国计易耗;恩逮于百官者,惟恐其不足,财取于万民者,不留其有余:此宋制之不可为法者也。”(《廿二史札记·宋制禄之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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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阿云之狱”,司马光为什么不肯放过那个女孩

阿云是北宋时期山东登州的一个普通平民女子,出身低微,家境贫寒。如果不是因为那一起争议了十数年的案子,她的名字恐怕不会在茫茫的时光长河里,留下一丝回响。可就是这个女子,惊动了北宋王朝的上层,留下了著名的“阿云之狱”。

事情是这样的,阿云的父亲去世得早,而她的母亲也在她十三岁那年离开了她。小白菜,地里黄。年仅十三岁的阿云,成了叔叔婶婶眼中的累赘,在母亲的丧期内,就被草草定亲。

婚后,阿云发现自己的丈夫韦氏相貌丑陋,不想和他在一起,但在当时的条件下,她又无法摆脱这段强加在自己身上的婚姻。冲动之下,阿云决定趁着丈夫睡着的时候,在睡梦中杀死他。但是,阿云毕竟只是个小女孩,她十几刀下去,最终,只是切断了丈夫的一个小拇指。

当官府的人盘问到阿云时,她一五一十非常坦白地交代了自己的所作所为(“执而诘之,欲加讯掠……乃吐实”)。用现在的眼光来看,这样的案子根本就不算什么特别复杂的案子:人员简单,案情清楚,受害人也没有死亡。但是这个案子,却引发了当时的朝廷大员们的激烈争论。司马光认为阿云属于谋杀亲夫,是死罪。而王安石认为阿云尚在母亲孝期内,因此和韦氏的婚姻关系不成立(孝期内不准嫁娶),不能以谋杀亲夫论。且其主动交代犯罪经过,有自首情节,应当减刑。当时,宋神宗采纳了王安石的意见,并且后来阿云还幸运地遇到大赦天下,得以脱罪,重新嫁作人妇,过上平静的生活。

但是十七年后,随着宋神宗的去世,王安石变法失败,再度为相的司马光又重新把这个案子翻出来,最终把她判处死刑。如果在现代,阿云当然有罪,但绝对罪不致死。

北宋在中国的历史上,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朝代,一方面,北宋经济繁荣,为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相对宽松的环境。文化艺术发展迅速,是一个四方倾慕的礼仪之邦,“宋词”也以其独特的文学风格,与“唐诗”并列,在中华文化的历史长河中独树一帜。

可是另一方面,北宋又是一个比较尴尬的朝代。它不是一个强大的、统一的国度,长期受到北面的辽、西夏的制约和威胁,但它又没有汉武帝时期“北击匈奴,南征百越”的强大军事力量,北宋与西夏,与辽屡战屡败。失败的代价就是年复一年不断地缴纳大量的“岁银(战败赔款)”和提供大量的物资,而国家的负担,最终都会变成百姓的负担。于此同时,很多制度的弊端也越来越严重,北宋王朝的社会发展遭遇瓶颈。

在内忧外患的情况下,宋神宗决定启用王安石推行制度改革,也就是著名的“王安石变法”。

很多人把这个争辩了17年的经典案例,定义为一场新法和旧法的争,或者是“严刑”和“慎刑”的辩论。但其实根本不是这样的,这和法律无关,只是派系之争而已。因为,王安石也好,司马光也好,都不是真正在维护司法的尊严。

首先,王安石的处置看上去比较人性化,但是阿云并没有自首情节,她不是自己去衙门投案的,只是审问过程中,认罪态度比较良好而已。另外,古代是有守孝期间,不能嫁娶的规定,但也还有一种说法叫“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对平民守孝并没有硬性要求。特别是对于阿云这种丧父母的平民孤女而言,热孝成亲也很正常。并且,由叔父主持,婚姻的程序也完全合法,因此,王安石以此来为她开脱,也是强词夺理的。他只是想通过这个案子,贯彻一下新法所谓“慎刑”的思想而已。

而司马光就更过分,纵然从当时的法律来看,阿云是死刑没错,但是古代不是法治社会,是人治社会,人治大于法治。宋神宗既然做出了最后裁决,哪有再翻案的。再说,若说法律,在古代一旦“大赦天下”,就是一笔勾销了,哪有再治她的罪的?司马光这样做,也不过是泄私愤了。

而站在旁观者的角度,我不得不承认,阿云真的是个非常勇敢的女孩。宋代的女子,对于婚姻是没有自主权的,“父母之命 媒妁之言”,而像阿云这样连父母都没有的人,更是没有人能为她谋划,叔叔把她嫁给相貌丑陋的韦姓男人,或许是为了不菲的彩礼,或许只是想早点甩掉这个包袱。不同于一般女子的认命,她就是不想和这个人在一起,这又有什么错呢?

不能否认,阿云起过恶念,采取了非常极端的方式。但是她十几刀下去都没有杀掉对方,只是砍断了一个小拇指,应该不是因为没力气,而是她终究只是个十三岁的小女孩,真的让她动手杀人的时候,她又下不了狠劲的。这也说明,她不是一个狠心的人。

并且,虽然阿云年纪不大,也没读过书,但身在那个环境中,她不可能不知道谋杀亲夫的严重性,就像现代人不可能不知道贩毒的严重性一样。但是她还是无所畏惧。当衙门的人问她的时候,她没有躲闪,也没有说谎,而是坦白交代了这一切。其实她不说自己想杀人,谁也不能证明她就是想杀人。阿云杀夫的理由是否只是他相貌丑陋我们不清楚。但是,她这么做之前一定都是想清楚了的,宁愿以生命为代价,也不愿意屈服于命运。

但是她没想到的是,当她以为,命运也会对她这个不幸的女孩网开一面,平静地生活了十几年后,司马光居然还不肯放过她。她也没想到,即使鼓起以生命回击命运的勇气,她也不过是上位者玩弄于股掌之间的蝼蚁。

而司马光这个曾经因为砸缸救友而备受称赞的聪明男孩,后来却变成一个心胸狭隘、冷血无情的政治家。一朝得势,就把自己对政敌的私愤,发泄在一个弱小无助的平民女子身上。

参考文献:《宋史纪事本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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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列材料材料一 (司马)光曰“善理财者,不过头会箕敛(按人头收税)耳!”安石曰:“不然,善理财

(1)不加赋而国用足。 (2)统治阶级内部的司马光等人,对王安石改革思想缺乏理解; 王安石变法触犯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遭到利益集团的反对。 (3)缺乏社会机制(或独立的银行、法律机构)的有效保障; 地方官员在实施中片面化简单化;以及部分官吏借机勒索百姓。 (4)从根本上讲,北宋的社会、经济基础远还未发展到适应这种改革的地步。

第(1)问从材料一中找到王安石的话即可得出答案。第(2)问要充分阅读材料、提取信息:材料一中反映出司马光在理财方法上与王安石有分歧,说明统治阶级内部对王安石变法的思想不一致;材料二中苏辙认为王安石“设青苗法以夺富民之利”,明显是反对变法。第(3)问据材料三要注意提取信息的全面性。第(4)问要在材料四中找到中心语句,据中心语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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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哪找宋史纪事本末 王安石变法全部措施的 翻译

嘉佑三年(公元1058年)王安石入为三司度支判官,感于北宋积弱积贫的现状,遂向宋仁宗建言:要求变法以图强。乐于守成,而不思创举的赵祯并不以他的建言为意。直至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即神宗即位的第二年,王安石才被从小喜读韩非子,热衷于变法理财的赵顼拜为参知政事(副宰相),翌年升任宰相,开始推行变法的主张。其均输、青苗、方田均税、农田水利、免税,市易诸法,利在理财富国;保马、保甲、将兵诸法利在精兵简政,便利于民。王安石处于“民不加赋而国用足”的良好用心,以“天变不足惧,人言不足恤,祖宗之法不足守”的决心两度罢相,不避艰险,推行新法,结果,劳心费神,事倍功半,不但没有取得变法的成功,反而在众多大官僚的反对声中,在自己阵营不断的内讧和分裂中,在宋神宗的疑虑和以贤德著称的曹皇后(仁宗妻)、高皇后(英宗妻)、向皇后(神宗妻)的干预下宣告了变法的失败,并于熙宁十年(公元1077年)再度罢相,从此逐渐淡出政治舞台。后来,以蔡京为首的新党虽然打着王安石变法的旗号,继续推行已经变味,而成为新兴官僚集团敛财扰民的工具的新法,并设元佑党人碑迫害当时反对新法的一代名臣,却也因为贪污腐败,蝇营狗苟,为天下所不齿,最终成为断送北宋江山的乱臣贼子,自己遗臭万年,也累及王安石,遭逢了千年的骂名。 有良好的愿望和动机,并不一定就产生良好的结果。王安石变法的失败可以作为这一论断的注脚。古来变法,实际上所要解决的就是四个字“理财、用人”。理财为了富国强兵,是变法最基本的需求;而用人则关系到财理到哪里去了,实际关系到变法的成败。王安石并没有很好地解决用人的问题,因此,他的初衷很好,措施也不能说不得力的变法却没有收到应有的结果,反而成为新兴官僚集团搜刮地皮,扰民害民的工具,大悖于王安石的良苦用心,这究竟是因为什么呢? 不管当代的历史学界怎样诽谤反对新法的韩琦(前宰相)、富弼(知延州,抵御西夏,守护西北疆土的能臣,前宰相),司马光(伟大的史学家,个人品行无可挑剔者),文彦博(枢密使、一代诤臣),范纯仁(范仲淹子,得乃父真传),甚至苏轼兄弟,都无法否认这样一个事实:即,几乎宋史上有名的一代名臣,他们在其他方面都堪称泰斗、干才,在个人品格上也足可以光照千秋,怎么不约而同地都成了王安石变法的反对者呢?后妃史上,贤德自守,不逾闺训半寸、无人可以企及的曹后、高后那样深明事理的女主,怎么也加入到本来有利于赵氏统治的变法的反对者之列呢?简单地用大地主、大官僚为了自身的利益,而联合反对重在抑制豪强兼并的新法,从而导致了新法的失败,这是不科学的,至少是违背了历史事实本身。 纵观王安变法的用人,基本贯彻着党同伐异的干部路线。只要是口头上坚决拥护新法,并且不惜矫枉过正地推行他所以为的新法的后进,不管其人品怎样,节操如何、是否有胸襟为了终极目标,就能虚怀若谷地博采众家之益言,忍辱负重地团结同人,目标一致地坚定地走到底,都是王安石信任重用的对象。而恰恰是这些人,大多处于政治投机的动机,并不真心拥护变法改革,只是借用这一终南捷径,来实现自己飞黄腾达,青云直上的目的而已。曾布是王安石推介为主管变法的司农寺的少卿,也是青苗,市易诸法的参与制定者,但在朝臣,后党一致反对下,神宗对变法有所动摇时,即联合另一个市易法的倡议人魏继宗攻讦实施此法的王安石的另一个得力助手吕嘉问,止此一点,可见曾布,魏继宗人品之一斑。首倡差役诸法害农的前三司使韩绛(王安石第一次罢相继为宰相,继续推行新法者)与王安石得力助手吕惠卿多有不和,王安石复相后,又于市易司用人与王安石意见相左,自请辞职外任知州。王安石荐用吕嘉问为市易司,又为吕惠卿所不满,双方时有芥蒂,为王安石子王雱所知,雱仅指示御史中丞邓纨上书弹劾吕惠卿在华亭县借富民家财置田产,由县吏收租,“交接贪污”,致使吕惠卿罢政,牵连同人章淳,使王安石又失两臂膀。这样一个临时拼凑的,貌合神离的变法集团,个人品行又可以时时为人添加攻讦、弹劾的理由,怎能不让王安石内外交困,陷于两难之境呢? 接任王安石宰相的枢密使吴充,是王安石的儿女亲家,却不心许新法,率先变更。王安石的弟弟王安国,竟然与前宰相富弼女婿冯京联合支持言官郑侠上书攻击吕“惠卿朋党奸邪”。闲居洛阳四年的司马光上书言及新法弊端,一是青苗钱,使民负债,官无所得。二是免役敛钱,养浮浪之人。三是保甲扰民。至少是触到了新法在推行过程中,官吏变本加厉,使该法变质的实际。在外有强大政敌,内部又涣散离心离德的情况下,独木难支的王安石只有息政败北,哪里能有其他的选择?至此,新法便成了蔡京六贼(高俅、童贯、王黼、朱缅、李彦)揽财害民的工具,致使天下纷扰,民不聊生,内忧外患纷至沓来。使王安石多少年蒙受了不白之冤! 假如王安石能开诚布公地与韩琦、富弼、范纯仁、司马光、文彦博这些当年的改革者、智者作倾心之谈,以国之根本打动他们,相信这些名臣大多数决不会抱残守缺,坚持腐朽之见,仅以利己来论国事。因为,他们毕竟不是贪赃枉法、利禄熏心的腐败官僚。王安石在建立改革的统一战线方面首先失之偏狭,以至树敌过多。假如王安石在用人上,听其言而观其行,坚持用人唯贤的路线,而不是党同伐异,至少,新法在实行过程中便不会变味,变着法儿来扰民,成为某些打着变法之名来营私舞弊,肥了私囊的新贵们翻云覆雨的工具。名臣们一致反对王安石变法,恐怕很大程度在他的用人上,他所任用的一些人,为名臣们所不齿,自然不屑与之为伍。而且,像苏轼兄弟也不是一概反对变法,否则便不会有“司马牛”的故事了。 不管怎样韩琦的道德无庸置疑,但他的能力就有些问题了,在北宋西夏国之间的战争他是定难战区的司令官。他有个特点,就是屡战屡败,纵观宋史研究,就会发现韩琦的智商有些问题。在他的那个著名的“七条例”中的内容实在令人精神恍惚。他认为放弃植树国防(当然指变法后),放弃于高丽通商,护城河随它淤塞,城墙随它倒塌,人民随它痛苦,就会使辽国欢欣,不再找北宋麻烦。赵顼远小人奸佞(王安市)亲正人君子(他与司马光)就会使天下太平。我们真搞不明白一个爱国者为何用这样的措辞。文彦博,这个人没有民本思想,赵顼曾经对他说“小民们支持变法”。文彦博说“陛下是靠小民治国还是靠士大夫治国“。目光短浅之本质暴露无遗,我们真搞不明白为什末一位孔孟之道的坚持者为什末会如此反对孟柯的思想。北宋大多是诤臣,原因很简单,在北宋胡说八道的最严厉惩罚不过是远离中央,贬为地方官。这更可能是一种奖励,不仅既得利益不受损,而且还得到正值等好名声。这点宋做的不如唐,因为在唐朝人们必须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在那个年代出现魏征才是值得中国人欣慰的事。 范纯仁,(范仲淹子,得乃父真传)范仲淹的人品我一直有些怀疑,在语文书上范仲淹被描述成一个忠心爱国,敢于抗击西夏人的文戎双料英雄,其实这是一种避重就轻的说法。范仲淹在军事上是个外门汉,但对内宣传能力举世无双,他到定难战区不到一个月就开始宣传“小范老子(他自己)胸中百万甲兵不似老范老子(范雍)可欺’ 结果在他与韩琦的带领下宋军大败。范仲淹执政颇为玲珑,他的新政不怎末成功就放弃了(为了避免人身攻击)它可比王安石差远了。 所以我们得出结论道德高尚并不代表能力强,而那些名臣的道德本身就有些迂腐。那些所谓的杰出的人不懂得从历史的角度看问题,虽然他们的本意是好的单导致的结果很严重。如果不是王安石的变法,北宋可能连西夏都对付不了)后来在王安石的提拔下被送出了一位军事天才王韶,他是带领变法后的军队击败了西夏,收复了实现土番国200年的领土),更不用提女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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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记录宋代的史书主要有哪些

1、《宋史》《宋史》是二十四史之一,收录于《四库全书》史部正史类。于元末至正三年(1343年)由丞相脱脱和阿鲁图先后主持修撰。《宋史》是研究辽、宋、金代历史的基本史籍之一。在现存的宋代重要史料中,唯有《宋史》贯通北宋与南宋,保存了三百二十年间的大量历史记录,很多史实都是其他书中所不载的。2、《两宋风云》《两宋风云》是2009年7月1日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袁腾飞。本书主要讲述了宋朝起源,发展,衰亡等有关内容。3、《正说宋朝十八帝》《正说宋朝十八帝》是2005年7月1日中华书局出版的图书,作者是游彪。本书主要讲述的是宋朝18位皇帝的执政历程。4、《细说宋朝》《细说宋朝》是2002年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书籍,作者是虞云国。本书叙述了自宋太祖统一全国至元灭南宋期间的历史,涉及两宋、西夏、辽、金等政权的重要历史和人物。《细说宋朝》是“细说中国历史丛书”的一种,作者以“讲史”的形式,叙述了陈桥兵变、杯酒释兵权、澶渊之盟、靖康之变等重大事件。以及宋太祖、辽太祖、金太祖、宋仁宗、宋宗、岳飞、秦桧、文天祥等重要人物,并对民间传说中的杨家将、包拯、狸猫换太子等进行了历史的阐述,极富知识性与可读性。5、《宋史纪事本末》《宋史纪事本末》,断代纪事本未体史书。一百零九卷,继《通鉴纪事本未》以后,用纪事本未的体裁,记述宋代(960-1279年),三百一十九年历史的大概轮廓和社会的重要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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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文选 周予同选了哪些课文

我很想全回答你,但是我手上只有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的,并且只有下卷,所以我只能回答下卷。史通〔唐·刘知几〕 六家〔卷一〕 二体〔卷二〕 大唐西域记〔唐·玄奘〕 劫盘陀〔卷一二〕 三通 食货门·田制〔唐·杜佑:通典卷一、二) 通志·总序〔宋·郑樵〕 田赋考·屯田〔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七〕 通鉴 续通鉴 续通鉴长编 秦晋淝水之战〔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一〇五〕 陈靖奏请务农积谷〔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〇〕 宋太祖收兵权〔清·毕沅:续资治通鉴卷三〕 通鉴、宋史纪事本末 安史之乱〔宋·袁枢:通鉴纪事本末卷三一〕 王安石变法〔明·陈邦瞻:宋史纪事本末卷三〇〕 二四 明 实录 作铁榜申诫公侯〔太祖洪武实录卷七四〕 明儒学案〔清·黄宗羲〕 凡例 日知录〔清·顾炎武〕 来世风俗〔卷一三〕〔选录〕二七 读通鉴论〔清·王夫之〕 唐用回纥以诛安史〔卷二三唐肃宗〕读史方舆纪要〔清·顾祖禹〕 元代州域形势〔卷八〕文史通义〔清·章学诚〕 书敎下〔卷一〕 永清县志·舆地图序例〔卷七〕 潜研堂文集〔清·钱大昕〕 经史子集之名何昉〔卷一三·答问十〕 元史多用投下字〔卷一三·答问十〕 廿二史创记〔清·赵翼〕 汗初布衣将相之局〔卷二〕 明代宦官〔卷三五〕 龚自珍全集〔清·龚自珍〕 乙丙之际箸议第七 乙丙之际箸议第九海国图志〔清·魏源〕 筹海篇一·议守上〔卷一〕 筹海篇二·议守下〔卷二〕中西纪事〔清·夏燮〕 粤民义师〔卷一三〕孔子改制考〔康有为〕叙 訄书〔章炳麟〕 清儒〔第十二〕新史学〔梁启超〕 中国之旧史〔第一章〕 史学之界说〔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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