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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下达以物抵债银行可以不收取吗?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拍卖物流拍后可以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同意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法院可以裁定以物抵债。但如果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法院是不能强行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强制申请执行人接受以物抵债的。故如果银行作为申请执行人,并不同意以物抵债,那么对于法院强行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并送达银行的情况,银行可以收取以物抵债裁定,因为收取法院送达的以物抵债裁定并不代表银行同意以物抵债。但收到以物抵债裁定后,应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以物抵债裁定。

以上法律意见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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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接受以物抵债

法律分析: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三条 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二)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三)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

(四)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

(五)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

(六)持有、管理、经营 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七)经理国库;

(八)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作为 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一)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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