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就是我们帮你搜集整理的有关《对尽职免责失职追责有什么看法,如何理解尽职免责》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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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尽职免责,失职追责有什么看法
在发表我的个人看法之前,我先讲一讲这两个词的字面意义,尽职免责就是一件事故如果发生了,你尽到自己职责了就免责任。失职追责就是一件事情发生了,如果是你失职就要追究责任。在我看来我觉得这样挺好的,每个人各司其职,工作起来也会更加流畅。一,要想做到免责,必须先做到尽职。
想要做到免责,我们在日常的工作中必须先做到尽职,尽职其实就是把工作做好了,有些人看似把工作做了,但其实没做好。真正的尽职就是尽最大努力完成自己的职责。尽职是全身心地付出,尽职是挑战难题的勇气,尽职也是战胜困境的决心。尽职是对工作职责的勇敢担当,是对工作环境的积极适应,也是对自己所负使命的忠诚和信守。
二,追究责任是针对出现过错。
失职追责失职这件事情没做好才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比如说因为护士操作失误导致病人发生了意外情况,这个时候就要追护士的责任。为了避免过错的发生,我们在工作的时候应该要做到仔细认真,尽量把自己手上的工作做到极致,不要让别人挑错误。如果你把自己的本职工作做好了,那么你就不存在过错,不存在过错自然就会免责。
三,我们要全身心对待自己的工作。
尽职尽责。对待本职工作,要常怀敬畏之心,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尽心竭力、全身心地投入。对待事业要有愚公移山的意志,要有老黄牛吃苦耐劳的精神,着眼于大局,立足于小事,努力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业绩。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尽职,才能为免责提供强有力的前提条件,才能准确的理解尽职免责的实质内涵。
如何理解尽职免责
所谓尽职免责,我们通常理解为一个人在从事一项工作时,只要按照本职岗位上的规章制度和要求尽力履行职责,即使因客观原因出现一些不良后果,也可以不为此后果承担责任。我认为这样的理解是不全面的。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总结:以上问题和解答均搜集整理自互联网,内容仅供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