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朋友们,相信很多人对兽药质量管理制度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生产管理都不是特别了解,因此今天我来为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兽药质量管理制度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生产管理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这些问题。

本文目录一览

兽药质量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1)、兽药采购人员应收集兽药质量信息和市场动态信息,制定兽药采购计划;采购计划经质量负责人审核、报企业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可采购。(2)、兽药购进必须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合同法》及《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购进。(3)、兽药必须从具有法定资格的合法企业购进,供货方应该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与证照内容一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管理法》

第二十条 机构设立制剂室,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 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 机构制剂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或者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必须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 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商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六条 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政府 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 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 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返回目录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生产管理

第七十二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制订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标准操作规程,并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时应按原文件制订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三条 生产操作前,操作人员应检查生产环境、设施、设备、容器的清洁卫生状况和主要设备的运行状况,并认真核对物料、半成品数量及检验报告单。
第七十四条 每批产品应按产量和数量的物料平衡进行检查。如有显著差异,必须查明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释、确认无潜在质量事故后,方可按正常产品处理。
第七十五条 批生产记录应及时填写,做到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并由操作人及复核人签名。记录应保持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更改时应在更改处签名,并使原数据仍可辨认。
批生产记录应按批号归档,保存至兽药有效期后一年。未规定有效期的兽药,批生产记录应保存三年。
第七十六条 在规定期限内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并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中生产出来的一定数量的兽药为一批。每批产品均应编制生产批号。
第七十七条 兽药生产操作应采取以下措施:
1.生产前应确认生产环境中无上次生产遗留物;
2.应防止尘埃的产生和扩散;
3.不同产品品种、规格的生产操作不得在同一生产操作间同时进行;有数条包装线同时进行包装时,应采取隔离或其他有效防止污染或混淆的设施;
4.生产过程应按工艺、质量控制要点进行中间检查,并填写生产记录;
5.生产过程中应防止物料及产品所产生的气体、蒸汽、喷雾物或生物体等引起的交叉污染;
6.每一生产操作间或生产用设备、容器应有所生产的产品或物料名称、批号、数量等状态标志;
7.不同药性的药材不得在一起洗涤,洗涤后的药材及切制的炮制品不宜露天干燥;
8.药材及中间产品的灭菌方法以不改变药材的药效、质量为原则。
第七十八条 应根据产品工艺规程选用工艺用水,工艺用水应符合质量标准,并定期检验,检验有记录。应根据验证结果规定检验周期。
第七十九条 产品应有批包装记录,内容包括:
1.待包装产品的名称、批号、含量规格和包装规格;
2.印有批号的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及产品合格证;
3.待包装产品和包装材料的领取数量及发放人、领用人、核对人签名;
4.已包装产品的数量;
5.前次包装操作的清场记录(副本)及本次包装清场记录(正本);
6.本次包装操作完成后的检验核对结果、核对人签名;
7.生产操作负责人签名。
第八十条 每批产品的每一生产阶段完成后必须由生产操作人员清场,填写清场记录。清场记录内容应包括:工序、品名、生产批号、清场日期、检查项目及结果、清场负责人及复查人签名。清场记录应纳入批生产记录。

返回目录

如果您对本文的内容感到满意,请在文章结尾处点击“顶一下”以表示您的认可。如果您对本文不满意,也请点击“踩一下”,以便我们改进该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