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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开始于哪一年

计划生育是从1980年开始的,具体政策如下:
1、 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2、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4、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5、实行生育登记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6、建立完善包括生育支持、幼儿养育、青少年发展、老人赡养、病残照料等在内的家庭发展政策,鼓励按政策生育;
7、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8、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 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9、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 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10、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第十五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 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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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是从哪一年开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从2002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历史沿革可大致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1953年至1961年:节制生育的提出阶段;
2、1962年至1969年:提倡计划生育的试点阶段;
3、1970年至1980年:提倡“晚、稀、少”的生育政策阶段;
4、1981年至今:现行生育政策的提出、完善与稳定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 ,实行计划生育是 的基本国策。
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依靠宣传 、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 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国务院 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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